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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7

(無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繼字第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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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七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路○段三七 巷四九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   官 葉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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