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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7

(無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繼字第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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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七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當事人聲請延展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限定繼承期限延展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00六號刑事 偵查案件終結後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前項 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 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羅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在家中遇害 ,屍體被運到台南地檢署旁焚屍,由於現在案情仍膠著,究竟死因係財殺、仇殺 ,或其他因素不明,檢察官現仍在偵查中,是羅乙○○於死亡後究竟遺留下多少 動產、存款、有價證券、金飾等,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各繼承人均無法知悉, 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展限定繼承期限, 俟檢察官偵查終結再處理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 件、戶籍謄本三件、繼承系統表一件、相驗案件聲請狀影本一件為證,且羅乙○ ○遭殺害之偵查案件現尚未終結,亦經本院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明無誤 ,是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   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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