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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無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0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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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柒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民事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柒拾壹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五千零四元    │         │ ├─────────────┼─────────────┼──────────┤ │郵票費用         │三百六十五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 │共         計  │五千四百七十一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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