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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無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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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送   相 對 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零伍拾參元 。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洪碧雀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參萬元  │          │ ├─────────────┼─────────────┼──────────┤ │原審送達郵費       │肆佰零肆元     │已扣除退郵壹佰零陸元│ │ │ │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 │公示送達刊登報費     │肆佰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貳佰零肆元      │          │ ├─────────────┼─────────────┼──────────┤ │共         計  │參萬壹仟零伍拾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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