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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7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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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六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收人 潘棠棣   被   告 丙○○         乙○○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以書面裁 定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叁日內補繳裁判費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四元,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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