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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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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徐國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官 蘇 正 賢 ~B法   官 孫 玉 文 ~B法   官 楊 佳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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