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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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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 彭 郎   訴訟代理人 吳 明 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折合銀      元陸拾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壹      萬捌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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