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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1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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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宏源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南縣玉井鄉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壹仟柒佰元,折合銀元陸拾肆萬    叁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    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    仟貳佰柒拾貳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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