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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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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洪鴻恩         吳明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關於本件借款糾紛,業經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排他性管 轄法院,有原告所提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可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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