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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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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長榮管理學院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仟壹佰伍拾捌萬零肆拾柒元,折合銀元貳仟零伍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叁元柒元,折合新台幣陸拾柒萬柒仟叁佰捌拾 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尚欠新台幣陸拾貳萬貳仟叁佰捌拾 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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