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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TNEM 89年度南簡字第7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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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七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營毒偵字第四四八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施用毒品之器 具吸管貳支、燈泡壹個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述:扣案 之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零點二公克)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管二支、燈泡一個,因非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惟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 收。再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係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經查獲後,送 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戒治時,經監所再次送驗尿液檢驗結果,與本件係屬同一 犯罪事實。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之自白⑵安非他命零點二公克、施用毒品之器具吸管二 支、燈炮一個扣案。⑶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二六七號、第二六五號、一一六八號確定之不起訴處分 書。⑸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六一六號刑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 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A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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