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2

竊盜

TNEM 89年度南簡字第7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七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被害人林翠妹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右正本證明? P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