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公共危險

TNEM 90年度南交簡字第11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二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自白。2、酒精濃度測試表。3、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