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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1

公共危險

TNEM 90年度南交簡字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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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甲○○於警訊之自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紀錄、測試觀察 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在卷可稽,被告 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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