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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7

公共危險

TNEM 90年度南交簡字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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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 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述:太乙二街六十六 號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證人蔡松勇、何雲啟、鄭榮光供述明確,核與台南縣消防局火災 原因調查報告書記載相符,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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