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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7

公共危險

TNEM 90年度南交簡字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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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四 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叁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於犯罪事 實欄第二行補述「...由西向東於行經台南市○○○路○段二八六號時... ,又撞及由羅永和所駕駛之由東向西行駛之車號...,造成羅永和所有上開車 輛凹損翻覆...」。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 事故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紙、台南市南區調 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二紙、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四紙及照片十二張可稽⑶證人 即被害人羅永和於警訊之證詞可證,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 記 官 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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