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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5

公共危險

TNEM 90年度南交簡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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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於民國八 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為累犯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被害人楊文和、郭美貞於警訊中之證言 ⑶酒精濃度測試值、調查報告表、現場圖、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照片九幀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 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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