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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6

公共危險

TNEM 90年度南交簡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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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黃馨儀於警訊中之證述⑶酒精濃度 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紙⑷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一紙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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