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秩字第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南秩字第一四號   移 送機 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南市警二社維字第00 三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七日三時十分許。 (二)地點:台南市○○街九十三號永大旅社二0五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為警當場查獲。 二、本院調查結果: (一)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 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二)經查,本件被告於警訊中自白:「我今天剛 要做就被查獲,以前沒有做過。」 等語,另證人即嫖客戴瑞財亦於警訊中證稱:「(你是否與該女子發生性關係 ﹖)還沒有就被警查獲,該女子僅穿內衣褲。」等語,並無法證明被告有與人 姦宿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得利與人姦宿之犯行,自 無法為被移送人有意圖得利與人姦宿之不利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有右開移送處罰之行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 記 官 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