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9

違反電信法

TNEM 90年度南簡字第62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九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擅自設置電臺發送九千赫至三百秭赫之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 合法使用,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發射機壹台、接收機參台、混音器壹台、信號強波器壹台、天線貳支、激勵器 壹台、電源組壹組、功率放大器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二)核與證人莊邱英美、莊淑卿等 人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三)扣案之發射機壹台、接收機參台、混音 器壹台、信號強波器壹台、天線貳支、激勵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