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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4

妨害兵役

TNEM 90年度南簡字第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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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七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核與台南縣團管區司令部函移之情節及證人承辦警員蔡日永證 述相符,復有召集令一份、移送法辦年籍表一份在卷可稽。按後備軍人居住處所 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應分別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科刑,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 第三款定有明文,被告身為後備軍人,於右揭時地其居住處所遷移竟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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