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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7

妨害兵役

TNEM 90年度南簡字第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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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六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犯罪 事實所載湯今營區為金湯營區。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自白,核與台南市團管區司令部函移之情節相符,復 有召集令一份、移送法辦年籍表一份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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