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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7

竊盜

TNEM 90年度南簡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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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五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警訊、偵查中之自白。2、證人郭雪錚、陳榮宗於警訊中之證述 。3、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前曾於八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八十 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有台灣台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刑案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各一件可稽,猶 不知悔改,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 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 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 記 官 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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