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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7

侵占遺失物

TNEM 90年度南簡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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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参佰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自白⑵被害人郭志慶指訴。⑶贓物領據可證, 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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