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1

竊佔

TNEM 90年度南簡字第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坦承不諱,有警訊筆錄在卷可稽,核與證人吳 建忠證述情節相符,有警訊筆錄在卷可證,復有照片四張附卷可證,事證明確, 被告竊佔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