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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確定界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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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原 告 陳平昌 陳奕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 律師 被 告 顏斌山 周湘瑜 訴訟代理人 周清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 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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