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確定界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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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原 告 陳平昌
陳奕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 律師
被 告 顏斌山
周湘瑜
訴訟代理人 周清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
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