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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見參即國中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 6,000元,應徵第二審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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