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給付照護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小字第1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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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533號
上 訴 人 陳順豐
被上 訴 人 徐惠伶即聖公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彭瑋婷
邱孟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事件,上訴人就本院臺南簡易庭於
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