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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給付照護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小字第1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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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533號 上 訴 人 陳順豐 被上 訴 人 徐惠伶即聖公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彭瑋婷 邱孟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事件,上訴人就本院臺南簡易庭於 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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