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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給付工資

TNEV 112年度南小字第1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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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599號 原 告 羅哲旻 被 告 龔士軒即旯正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99號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2月26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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