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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TNEV 112年度南小字第188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進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又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條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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