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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小字第19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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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905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張景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嘉義市○區○○街000號,有個人戶籍 資料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 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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