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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TNEV 112年度南小字第1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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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2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董永義 被 告 林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07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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