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給付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小字第1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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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931號
上 訴 人 郭藍儀
訴訟代理人 陳阿濼喇哈夷穆伊沃司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清標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1,500元,另反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80,422元(68,0
00元+12,422元=80,42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共3,00
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