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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小字第2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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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7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50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9日攜向訴外人台灣大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之門號0000000000,轉向訴外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公司)申請行動 電話服務,雙方並陸續簽訂台灣之星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 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及「4G_799專案NP免 預繳_30M_新」專案同意書,約定被告應連續使用電信服務3 0個月,如提前終止服務契約(含:申請退租、欠費被銷號 、違規使用門號、退租、降轉資費、取消語音或數據資費方 案等)需給付台灣之星公司終端設備補貼款,計算方式為: 【終端設備補貼款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提前終止 時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總日數)(採4捨5入至整數位)】 ,及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方式為:【已享電信優惠補貼款 總額(每月520元)×(提前終止時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總 日數)(採4捨5入至整數位)】。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 用,於105年1月23日因違約遭終止行動服務,尚積欠電信費 2,470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終端設備補貼款7,176元【計算 式:1萬3,000元×504/913(提前終止時合約未到期日數/合 約總日數)=7,176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電信優惠 補貼款3,858元【計算式:6988(520元×13.438個月即已使 用月數,4捨5入)×504/913(提前終止時合約未到期日數/ 合約總日數)=3,858元】,合計1萬3,504元。嗣台灣之星公 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原告已合法取得該債權 。為此,爰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再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3,504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 讓與證明書、台灣之星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 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4G_799專案NP免預繳_30M_新 」專案同意書、門號費用帳單、112年8月4日112電馨字第11 53號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等為證 (見本院卷第15至32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是本院依上 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可採信。從而,原 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 萬3,5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8日起(送 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修 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應由被告負擔訴 訟費用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 六、本件乃因小額事件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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