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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小字第2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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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096號 原 告 王嘉堃 被 告 吳佩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65,000元未還,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等語。惟本件訴 訟起訴時被告之住居所地均在新竹縣口湖鄉,業據原告於起 訴狀記載明確,且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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