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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TNEV 112年度南小字第2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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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陳緯雄 被 告 邱慧菽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1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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