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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芳 陳炯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金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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