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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簡字第145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婉瑜 蔡士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67,149元,應繳上訴費用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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