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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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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 陳榮崇 陳銘柳 陳俊偉 陳俊欣 陳俊隆 許世昌 許美惠 許美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昌即張林雪紅之繼承人、張艾芊即張 林雪紅之繼承人、張艾英即張林雪紅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83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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