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簡字第15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51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鄭安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48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5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本院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3月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本金及利息自109年4 月10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平均攤還,每期平均攤 還金額依年金法計算,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125%機動計付(即年利率1. 595%+0.125%=1.72%)。另約定如逾期償還時,除仍依原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者依貸款利 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又被告如有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之情形 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應於112年4月10日繳納借款本金卻未繳 納,未依約按月清償,故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款約 定,將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抵銷被告之存款99元 後,迄今尚積欠本金229,487元,及如聲明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計畫申請書、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貸款借據、被告109年3月10日00000000000存款 帳戶交易明細、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抵銷存款通知為證。 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