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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簡字第17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宗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澔偉等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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