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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簡字第1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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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71號 原 告 李協成 被 告 朱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並未 到庭,經本院依到庭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定於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然本院嗣後查得被告於11 3年1月30日起羈押在法務部○○○○○○○○,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在上揭言詞辯論期日乃具 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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