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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2年度南簡更一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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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更一字第3號 抗告人即上訴人 陳蔡秀錦 訴訟代理人 陳明揚 上列抗告人與韓俊民即韓聖雄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之補費裁定, 提起抗告(雖狀為民事訴訟聲明異議狀,惟解釋其真意應係對本 院所為補費裁定聲明不服,視為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將駁回其抗告(上訴部分如未 繳納上訴費,於駁回抗告確定後亦將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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