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劉宥妡 法定代理人 劉永進 被 告 鄒振玴(即龍之茶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8,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0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