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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給付業績獎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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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1,000元及具狀補正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 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 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 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復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 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 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聲請人 請求相對人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業績獎金3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 00元。又聲請人提出之勞動調解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恩豐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聲請人聲 請調解之程式顯有欠缺,應具狀補正。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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