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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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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榮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 元者,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1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因聲 請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通知聲請 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此部分之欠缺,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0日 送達於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件 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聲請人所為之調解聲 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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