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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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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靖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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