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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小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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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08號 原 告 一點點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儀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特定被告為何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上僅表明「 乙○○、甲○○」為被告,但並未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資料 (被告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等),   本件訴訟之被告實為何人,本院無從由原告所提之資料加以 特定,亦無法確認被告之當事人能力,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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