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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清償借款

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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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崇祐 陳宥縢 徐慧萍 被 告 楊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1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69元,及其中新臺幣25,998元,自民 國112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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