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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清償債務

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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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秦子陽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9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 告迄至112 年10月11日止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7,996元未給 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2 年10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業據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務明細、信用卡約定條款(本院 卷第21-65 頁)。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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